关于印发《恩施自治州安全生产协会
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恩施州安协[2012]3号
各会员单位:
《恩施自治州安全生产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8月23日恩施自治州安全生产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现予印发,请共同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恩施州安全生产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精神,参照外地安全生产协会的做法,结合我州实际和本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确保会费来源,加强经费管理,接受会员监督,特制定本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会员单位。本会会员经费本着合理核定、分档承担、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本会单位会员每年按时向本会缴纳会费。交纳会费是本协会每个单位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会费是本协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
第四条 会费来源
1、收取单位会员会费。会费标准:(1)副会长单位8000元,(2)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3)理事单位3000元,(4)一般会员单位2000元。会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条件,自愿性以缴会费的形式资助本协会开展相关工作。
2.利息。
第五条 经费管理
按照"取之会员,用之会员"的原则,本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保证本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
第六条 缴费时间和方法
会员初次入会时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以后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银行转帐、支票或现金方式一次性缴纳当年度会费。由会员单位直接交本会秘书处。
第七条 财务管理
1、协会财务管理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货币收支管理制度执行。
2、协会经费日常管理工作在协会会长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3、协会在银行开立帐户,接受银行监督。
4、协会会长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财务工作,办理各种收支业务,并按规定建帐和制定规章制度。
5、协会秘书处定期编制会计年度预算和决算,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同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在年检时向民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6、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的时间定为每年3月份,收取会费一律使用《恩施州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第八条 对本协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会员单位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本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理事会。
抄报:州安监局、州民政局
恩施州安全生产协会秘书处 2012年10月10日印发
事会。
抄报:州安监局、州民政局
恩施州安全生产协会秘书处 2012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