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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罚!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6日,宜昌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对某公司开展计划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在氢氧化钡废水池施工现场及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案件启示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充分分析现有危险因素,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维护,确保完好。
不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违法行为,应受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